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8〕12号)和《永利总站ylzz55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转化、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学校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需转移转化的技术类无形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根据资产的折旧年限、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原则上依据教财司便函〔2018〕293号文件中附件一中的附表三“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为准。
第八条 固定资产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因损毁或使用强度大导致无法使用且无法修复的,原则上不得报废或报损,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九条 房屋、构筑物的处置及未规定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十条 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处置,是采用技术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技术类无形资产等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按以下权限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
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再报省财政厅审批的项目包括:
1.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无论原值多少);
2.单笔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3.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资产的处置;
由学校按规范程序自行审批,并在资产处置前将审批情况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的项目包括:
1.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2.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500万元以下的资产(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处置。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 在学校审批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交处置申请,填写《安徽艺术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报废)内部申报表》,提供资产价值凭证(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或情况说明,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资产管理部门。
(二)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各单位申请,汇总填写《永利总站ylzz55国有资产处置(报废)内部申报表》,汇总资产价值凭证(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或情况说明,组织5名以上单数的相关领域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或论证,同意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论证完成后专家签署国有资产处置技术鉴定意见。
(三)资产管理部门汇总相关材料,报资产处置工作例会审议。资产处置工作例会由分管资产工作的院领导主持召开,监审、财务、总务(招标办)、资产管理等部门及资产使用单位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资产处置工作例会审议同意后,资产管理部门将处置材料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学校形成会议纪要或出具资产处置批复文件。
(五)资产管理部门填写《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自行审批情况备案表》,在学校自行审批文件下达30日内、资产处置前报省教育厅(财务处)和省财政厅(资产处)备案。
(六)资产处置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资产管理部门向总务部门(招标办)提交处置相关材料,由总务部门(招标办)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
(七)由总务部门(招标办)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竞价、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完成后,应当在学校官网公示资产处置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出现异议的,参照相关规定提请复议或者复审。
第十三条 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第十二条(一)至(四)项办理。其中土地、房屋构筑物的处置直接由基建办提出申请,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学校党委会议审批。
(二)学校审批后,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将处置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并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处置批复文件办理财政集中处置,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统一组织。
第十四条 上级部门或学校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会议纪要),是学校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资产账目的原始凭证,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依据批复文件(会议纪要)及时进行资产账目和会计账目的核销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章 处置收入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国有资产出售、转化、报损、报废等处置行为中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技术类无形资产转化收益或取得的股权,以及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因保管不善导致被盗、非正常损坏并无法修复或丢失等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由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赔偿费用作为资产报损处置收入。赔偿标准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损坏或丢失、责任的大小、损失的原因以及是否及时报告等情况提出,由财务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结合资产原值及使用年限等审核确定。
第十九条 学校将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费用后,余额按照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在取得收益的30个工作日内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技术类无形资产通过技术转让、许可方式进行处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审批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核。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
(六)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财务、监审、资产管理等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行追责制度。对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过程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