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总站ylzz55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永利总站ylzz55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五年制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四年制本科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由所在二级学院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身份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并及时报学校招生办公室。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由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及身心健康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治疗的,可由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并返家休养治疗,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医院诊断,符合正常学习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复查仍不符合学习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学生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创业事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应附有家长意见、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在校生必须遵照学校规定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后方获得和存续学籍,注册条件与程序等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在校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根据财务处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代收代支费等规定费用;
(二)教务处根据学生缴费信息,进行学籍电子预注册;
(三)在校学生每学年、学期在规定期限内,持学生证在本人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和确认注册手续后方存续学籍;
(四)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上报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
第九条 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包括以下情况:
(一)因请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
(二)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且未经批准即返校者;
(三)未按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规定费用者。
暂缓注册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交报告,说明情况并附相关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各二级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汇总暂缓注册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为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参加规定课程和教学环节考核(以下简称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后,也须参加规定的课程考核,方可取得课程考核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学时数 1/3,该课程的授课教师可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该门课程“平时”、“期末”无成绩,成绩特殊标记栏记为“停考”。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但可申请重修。授课教师须将有关情况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参加课程考核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作弊,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其他相应纪律处分。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在考前一周持相关证明(因病须持医院证明或有关证明)并填写《永利总站ylzz55缓考申请表》向所在教学机构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如因突发情况未能事先提出申请的,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凭有关证明材料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作旷考处理。旷考和作弊的学生不能参加学期补考,仅可参加重修。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可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核可采取闭卷、开卷、机考、技能操作、论文等一种手段或多种手段组合,课程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课程总评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占一定比例,总评成绩满六十分为及格。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辅导员(班主任)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考核一般每学年一次,对违纪学生,按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结合体质健康测试情况和体育教学改革相关规定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课学生,应持医院证明,经公共教学部审核和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体育健康课程学习获得成绩。
第十七条 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不含实践环节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准予学期补考一次;补考成绩高于六十分(含六十分)为及格;补考成绩低于六十分为不及格,须参加下一届学生该门课程的重修;教务处一般应在下一学期第三周之前安排学期补考完毕。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按《永利总站ylzz55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内跨校转学的,由本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及教务处审查、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跨省转学的,由本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跨境转学,按国家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创业或出国留学申请休学者;
(四)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或至下一学年前止;休学一般累计不超过两次,累计时长不超过两学年。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的学生,在复学当年如原录取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或已停招,经学校批准,可编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或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休学程序及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学生填写《永利总站ylzz55学籍异动申报表(休学)》,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按规定办理手续;
(二)休学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四)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在次学年开学前,向学校书面提出复学申请,特殊情况复学学生须提前两周向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复学申请须由学生本人填写《永利总站ylzz55学籍异动申报表(复学)》,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休学一年的学生应当转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研究报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要报考其他学校,必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手续。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连续休学两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开学后,超过学校规定两周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报到并注册后,未请假离校或请假未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退学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及所在二级学院填写《永利总站ylzz55学籍异动申报表(退学)》,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处理意见并附过程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包括本人申请退学)处理事项,在合规性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填写《永利总站ylzz55学籍异动申报表(退学)》,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证明书),所在二级学院应当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由教务处在主页发布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十个工作日止即视为送达,此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消学籍电子注册;
(三)退学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退学和离校手续,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等学籍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取消入学资格、开除或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章 毕业与学位授予、延期、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永利总站ylzz55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四分之三课程且成绩合格,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但不符合毕业或结业要求,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标准学习年限学习结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为延期毕业学生。其中有3门课程(含3门)不及格学生延期半年毕业,有3门课程以上不及格学生延期一年毕业,延期毕业学生须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提出延期毕业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审批。在延期毕业时间内,所有不及格课程通过考核,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要求者,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凡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肄业或结业手续者,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合格后,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处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各二级学院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四十条 教务处主管全校普通本科学生学籍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学籍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