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中,发现转入的党员入党程序不到位该怎么解决?比如,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到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不满一年。
党组织应严格按规定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如若接收的党员入党程序有问题的,应区分情况办理。
如果接收的为预备党员,审核发现其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
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
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
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通报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对造假者和有关责任者应严肃查处。
如果接收的为正式党员,对违规违纪发展党员的情形,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为非党员出具的党员身份证明,伪造的加入中国共产党等材料,一律不予承认,发展党员工作应严格遵守程序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个别特殊情况下,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时间不满一年的,因个人表现突出,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按程序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虽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不足一年,也可列为发展对象,但要从严掌握。
对于提问中所举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到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不满一年的情况,应及时查清事实,按要求区分情况处理。